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推動農牧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建設,結合我旗實際,經旗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支持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24〕517號)
三、補貼范圍
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9大類43小類97品目。(詳見附件1:2024—2026年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四、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的組織。戶口簿的地址是在蘇木鎮、農牧漁場,戶別是農業家庭戶口、家庭戶口、非農業家庭戶口、其他戶口、牧民戶口,都可以視為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牧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旗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農牧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財政部門對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為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我旗農機購置補貼任務,經旗政府研究決定成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農機補貼政策實施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預警和定期通報購機者超時辦理行為,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農牧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牧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19〕216號)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為規范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推動農牧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助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建設,結合我旗實際,經旗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支持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24〕517號)
三、補貼范圍
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9大類43小類97品目。(詳見附件1:2024—2026年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四、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牧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的組織。戶口簿的地址是在蘇木鎮、農牧漁場,戶別是農業家庭戶口、家庭戶口、非農業家庭戶口、其他戶口、牧民戶口,都可以視為補貼對象為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牧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旗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農牧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財政部門對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為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我旗農機購置補貼任務,經旗政府研究決定成立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農機補貼政策實施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預警和定期通報購機者超時辦理行為,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農牧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牧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19〕216號)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